关于工程合同执行中物价波动所带来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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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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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问: 经招标的施工项目,当工期较长、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时,合同执行中累积的设计变更费用增加可能导致合同进度结算支付款或最终结算价款超过合同总价。出现这种情况时是否必须要签订补充协议以调整合同总价?由于变更在施工中可能是持续发生的,对于施工项目来说,招标中标价和最终结算价款不一致的情况是常见的。请问,如果出现超合同价款结算的情况时,应在何时签订补充协议?是定期签订还是在最终双方确定结算价款时再签订
关于工程合同执行中物价波动所带来的相关问题
【概要描述】问: 经招标的施工项目,当工期较长、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时,合同执行中累积的设计变更费用增加可能导致合同进度结算支付款或最终结算价款超过合同总价。出现这种情况时是否必须要签订补充协议以调整合同总价?由于变更在施工中可能是持续发生的,对于施工项目来说,招标中标价和最终结算价款不一致的情况是常见的。请问,如果出现超合同价款结算的情况时,应在何时签订补充协议?是定期签订还是在最终双方确定结算价款时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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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经招标的施工项目,当工期较长、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时,合同执行中累积的设计变更费用增加可能导致合同进度结算支付款或最终结算价款超过合同总价。出现这种情况时是否必须要签订补充协议以调整合同总价?由于变更在施工中可能是持续发生的,对于施工项目来说,招标中标价和最终结算价款不一致的情况是常见的。请问,如果出现超合同价款结算的情况时,应在何时签订补充协议?是定期签订还是在最终双方确定结算价款时再签订?国家对此有无规定?
答:
唐广庆:在工程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变更和物价波动,所以合同价格一直是在变动之中。这些变化不是分阶段或合同完成后一并处理,而是按结算期(如每月或每季)支付结算。由于变更和物价浮动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现分述如下:
1.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变更。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减、工程设计、施工程序的改变等均属于变更工作。变更程序和估价在招标文件中都应有详细的规定。不知你们的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目前,本人只能依据九部委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谈以下看法:
(1)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图纸后,经核定如有设计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人协商,及时发出变更意向书。其内容是告知变更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然后要求承包人以上述要求编制实施计划、采取的措施和竣工时间安排,以及对其实施费用的要求等。经监理工程师研究后,报发包人核准。最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在接到变更指令后进行实施。按期完成后,进行支付结算。
(2)承包人发现有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认为此变更属于变更范围时,依上条程序向承包人提出变更意向书,以后的程序和处理办法与上条相同。
(3)变更估价的原则是:①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②如果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无适用于变更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该子目的单价,并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③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单价,可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上述所有指定的价格监理工程师均应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4)支付。出现一项工程变更,就及时处理,即一事一办。如每月结算时,则每月汇总支付。
2.物价波动的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无论人工或物价变动,都会影响承包人的成本。所以一般情况下项目工期超过一年时,如果物价波动应进行调整价格。因为任何有经验的承包人都不可能对超过一年的物价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因此九部委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第16条是专门解决物价波动的问题。有两种方法:其一是文件凭据法,即招标文件对主要项目给出基准价,待实施时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采购发票价,进行补差支付;其二是用经验的调价公式,即对主要调价项目基准价格指数和现行价格指数之间的百分比和项目权重进行价差计算。其公式见该文件第16.1.1.1款价格调价公式。这样的调价周期是结算期,如每月进行计算调价。调整的价差加到每月支付结算额中。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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