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准文件问题
- 分类:招标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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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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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按照该条规定,九部委的56号文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可以使用,但建设部的建市〔2010〕8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就无法使用了。按照法律
关于标准文件问题
【概要描述】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按照该条规定,九部委的56号文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可以使用,但建设部的建市〔2010〕8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就无法使用了。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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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按照该条规定,九部委的56号文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可以使用,但建设部的建市〔2010〕8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就无法使用了。按照法律的层级关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更高,那建设部单独颁布的标准文件是否就无法使用了呢?
答:
毛林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本意是强调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编写的标准文件具有法规性质。行政监督部门编写的标准文件,如果与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编写的文本强制使用内容一致,则仍可以使用。反之,若违反条例规定则不得使用。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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